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英文译名:Traffic Transport Association of Jiang Men City,缩写为TTAJM。

第二条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门市辖区内从事交通运输经营以及交通运输相关业务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江门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江门市。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9号江门市汽车总站综合楼2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沟通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关系,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设立党支部,负责开展本会的党务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围绕行业的中心工作和会员企业的需求,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调查研究,编辑专业刊物,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业的建议和意见,推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提供行业培训,开展咨询业务和信息服务;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搭建与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的平台,协助交通运输业户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开展交通运输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作,对交通运输业户的运输质量纠纷进行调解;

(六)经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后,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承担业务指导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八)承接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事项服务;

(九)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十)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经济组织,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六)获取本会发行的刊物、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经调查核实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本会会员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会长处理的事项;

(五)会长可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专委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办事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讲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以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911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