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制度

内部管理十项制度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内部管理十项制度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江门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人数达50名及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或会员代表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30名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注: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由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长(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 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应自其调离之日起30天内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自同意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监事长的,会长、监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监事长变更后,本会应在会后30天内持变更会长、监事长的相关材料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本会会员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资格条件和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换届会议应以会员大会形式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6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由会计和出纳2人组成。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和补充。

   (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

   (六)差旅费。因公在本市内出差只报销交通费,不发补助费;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住宿原则上不超过150元标准;外出参加会议,按会议安排实报实销,不再另发出差补助费;其它外出费用参照国家事业单位规定执行。

   (七)严格财经纪律。报销发票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后,再报会长审核签批。财务人员对报销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可报销入账。

   (八)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均应归档保存。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综合部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会文使用文号,即“江交协”。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报秘书长(会长)批示签发,综合部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综合部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综合部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七条  综合部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文件阅办》,报秘书长或协会领导阅批。
  第八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的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综合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
  第十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 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内部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协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协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协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的发展和业务活动的需求,按本行业所包含的小行业或按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应为: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讨并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统计行业数据及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相关职能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分支机构联系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第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本会会长(理事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理事长)审查决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重大行业性活动应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报告。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撤换主要负责人,并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反映事实,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其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任期内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及下步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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