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奖惩机制
根据《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章程》和2008年《江门市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深入开展自律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奖惩机制。
第一条 通过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奖惩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能力,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良好发展。
第二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奖惩机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奖励与鼓励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适合范围: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奖励机制。
(一)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协会结合本行业特点,经常组织会员学习、交流经验,促进行业自律发展。
(二)建立诚信考核制度。协会组织会员之间在诚信、自律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会员经营守法、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文明诚信、信誉高的企业,协会进行内部通报表扬和奖励,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江门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协会可向政府部门或者省行业协会推荐认功、表彰。
(三)对获得协会表扬、奖励或受政府部门表彰的会员在协会光荣榜备案记录。
第五条 惩戒机制。
(一)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要结合行业实际,协会要经常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法规,及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等方面进行教育,促进运输行业良好发展。
(二)建立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协会要求各企业严把从业资格入职条件关,建立诚信建设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组织会员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对运输企业发生违章违规的经营行为,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信誉不好的企业,协会组织专人重点进行调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协会进行内部教育、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如发生重大违章违规企业,可向交通运输部门建议停业整顿。
(三)对被在协会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的,可在协会档案记录。
第六条 奖惩的决定通报由协会常务理事或理事会监督执行。
第七条 协会设立投诉电话:0750-3108339,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本机制解释权属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江门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